凯发集团|首页官网

公司概况 公司简介 发展历程 生产设备 技术优势 合作夥伴 产品中心 智能型消防疏散及照明系统 应急照明控制器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分配电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具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灯具 独立型双头应急灯 独立型疏散指示标志灯 高校教育实训系统装置 新闻中心 公司新闻 行业新闻 工程案例 公司荣誉 资质证书 经营理念 客户服务 专家谘询 解决方案 代理加盟 常见问题 资源中心 联系凯发官网入口
客服电话

029-85360028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中心 > 智能型消防疏散及照明系统 > 应急照明分配电
产品中心
凯发官网入口济南市莱芜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岗位)行政执|南波杏|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

  凯发K8旗舰厅AG★★✿,独立型双头应急灯★★✿,凯发K8娱乐官网★★✿。照明设计★★✿!凯发K8国际登录★★✿,凯发app★★✿。2020年9月30日通过《行政审批职能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移交至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城市管理局承担以上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其中事项(5)于2025年11月4日通过《行政审批职能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移交至区城市管理局审批★★✿。

  以上许可权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行政审批职能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移交至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城市管理局承担以上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根据《备忘录》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建立审管互动机制★★✿,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到区城市管理局★★✿,供其认领★★✿,以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加强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互相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南波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凯发官网入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凯发官网入口★★✿、《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凯发官网入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开展林木转基因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凯发官网入口★★✿、《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南波杏★★✿、《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凯发官网入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南波杏★★✿、《山东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济南市停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乱涂写刻画张贴的规定》★★✿、《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①发现公民南波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凯发官网入口★★✿,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南波杏★★✿,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内容★★✿:加处罚款★★✿、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施工现场★★✿、将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代履行

  行政强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等相关规定★★✿。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行使与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行政检查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版)第三十三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街道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的依据★★✿:《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的依据★★✿:《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20年4月2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公布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统筹指导★★✿,组织市级管辖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区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城市照明管理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的依据★★✿:《济南市停车条例》(2023年11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停车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济南市停车条例》等相关规定★★✿。